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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举证倒置遇有损害无须忍耐

发布日期:2013-01-28  点击量:3516

环境违法举证倒置遇有损害无须忍耐

老胡说法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方面,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危害日趋严重;另一方面,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环境的质量越来越敏感。对于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呈不断增长之势。一部分纠纷形成诉讼进入法院,另一部分纠纷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从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环境污染纠纷都是人为造成,污染制造者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甚至是故意。因此,为减少环境污染纠纷发生,首先就要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以保护环境为荣,以污染环境为耻,树立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其次,做到执法必严,对于污染环境者严格追究责任。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对于不同的环境污染制造者,可以分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纠纷而言,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污染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求免责,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因受害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爱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环境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创造一个更加美丽和谐的生活环境而努力。(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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